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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

发表时间:2010/9/26 14:13: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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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就是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这类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我国采取一元式的中央银行制度。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又称为二元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一国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金融调控和管理职能,不同等级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一个复合式统一的中央银行体系。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具有权力与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较少等特点,一般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德国等。

3、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跨国的中央银行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独有,而是成员国共同的中央银行,对所有的成员国发行共同的货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开展金融宏观调控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成立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等都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亦是一个典型的跨国式中央银行,在欧元区内发行欧洲统一货币----欧元是欧盟各成员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4、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置真正专业化、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若干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在准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不同的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执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权力分散、职能分解的特点。实行准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利比里亚、莱索托、斯威士兰等发展中国家。

(在新加坡,没有专设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分别由金融管理局、货币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公司等政府机构,以及大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与行使。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若干商业银行共同执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外汇基金,制定币制与汇率政策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承担流通货币的发行,并接受政府存款和保管其他公款,在必要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汇丰银行作为香港银行公会票据交换所的管理银行,负责集中和管理其他银行与金融机构的清算准备金,执行“中央结算银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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