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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制
四、熟悉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包括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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