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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二章第五节(3)

发表时间:2012/7/27 11:1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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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第二,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第四,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与义务,与前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义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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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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