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框架和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概括地说,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人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银行业务范围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管制的一种行为。银行监管当局对要求设立的新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是要求银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额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按照一般经济学的含义,一个行业机构数量的变化对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从长期来看,新机构的进入会使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下降、竞争加剧;同时,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机构必然会增加行业风险。因此,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使银行业的机构数量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把不符合市场准人条件的机构拒之门外,从而为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市场准人监管更广泛的意义在于,准人许可是银行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先决条件,其审查范围涵盖了一家银行机构稳健、安全开展银行业务所必备的各项基础条件。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1)审批注册机构。进入金融行业必须按照金融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向银行监管当局提出申请。经银行监管当局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审批机构,一方面表明银行监管当局允许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进入市场,并将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表明进入市场的银行机构将接受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并合法开展业务。
(2)审批注册资本。审批注册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机构进行最低资产限制,并对资本金是否及时入账、股东资格、股东条件和股本构成进行监督审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必须以其资本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亏损。因此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来承担可能的风险和亏损。这样才能使银行机构在出现财务困难时,具有一定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指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其董事会不得进行聘任。人力资源是银行机构设立的绝对必要的因索。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才是保证银行机构合法经营、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可以保证银行机构掌握在合适人员的手中。确定任职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要的学识水平,二是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一般有严重劣迹的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审批业务范围。审批业务范围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对进入市场的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范围的管制。不论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或者是实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国家,银行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相比较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的限制程度较强。审批业务范围是保证银行机构合法经营的需要。监管当局审批银行机构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市场需求以及机构的实力、管理层的经验和能力,总的要求是银行必须对它所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要有充分的控制能力。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及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等,监管当局要确信自己有能力对这些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在我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第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2.市场运营监管
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虽然市场准入监管在准入控制环节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但并不能保证银行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稳健运行,银行机构的风险是在日常经营中逐步累计的,因此,市场运营监管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概括起来讲,市场运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部分,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义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衡量资本充足性还有其他许多标准,如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等。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人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指按照各种资产不同的风险权重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量。银行机构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因素是不同的,在衡量资本充足性时,必须对银行机构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因素进行区分,才能正确评价资本的充足与否。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并采取一定干预措施以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一系列纠正措施,包括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制订资本补充计划、要求限制资产增长速度、要求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等。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除采取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的纠正措施外,还可以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2)资产安全性。衡量银行资产好坏程度的方法较多,以传统的业务贷款来讲,采取风险分类方法划分信贷资产质素,即根据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资产安全性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资产安全性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目的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分析各类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和分布状况,评价风险程度、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合理评价风险变化趋势和预测发展趋势。
第二,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或者单个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为大额风险暴露。银行机构如果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比重过大,银行承受的风险会过于集中,当借款人面临财务困境时,银行可能会被迫继续增加贷款,并诱发严重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必须规定资产集中的上限,并密切注意大额风险暴露的变化。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对关系人的贷款变化。关系人通常是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自己的公司等。一般情况下,因为银行机构对关联群体比较了解,因此质量较好的贷款通常集中在对关联群体的贷款,但是,由于这些借款人同银行的关系过于密切,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时,管理层的判断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而因此降低风险防范措施和审批标准。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也必须进行限制。
第四,监测银行坏账和贷款准备金的变化。银行机构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当银行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损失时,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及时预防或予以弥补。因此银行机构必须保持—定数量的贷款准备金承担风险。监管当局应当监督银行机构的各项贷款准备金是否及时提足,对损失类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核销。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其一,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其二,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其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其四,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其五,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3)流动适度性。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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