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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催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和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1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1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4.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
1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16.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1)历史成本;(2)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和租人固定资产以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折旧年限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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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