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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九章3

发表时间:2014/7/23 9:55: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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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九章 纳税检查

第三节 消费税的检查

消费税销售收入的检查:

(一)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与增值税检查的内容基本相同。

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其计提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其计税依据的检查方法与增值税的检查方法相同。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长期投资等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

注意其计税依据的规定: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的,它的计税依据是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核算;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平均售价,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额)/(1-比例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1.对受托方的检查

(1)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业务。

(2)是否代收代缴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中委托方交纳消费税,但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

(3)注意计税价格的规定。

注意计价的顺序: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对委托方的检查

受托方是否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其代收消费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消费税产品销售数量的检查:

(一)销售数量的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少开票,多发货,转移销售收入的情况。

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结算,转移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销售数量的检查方法

1.以盘挤销倒挤法

本期产品销售数量=上期产品结存数量+本期产品完工数量-本期产品结存数量

该方法适用于产成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

2.以耗核产,以产核销测定法

本期应出产品数量=本期实耗材料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适用于产品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运用时,抓住主要耗用材料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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