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营监管(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流动适度性收益和理性和内控有效性五个方面)
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概括起来讲,市场运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l )资本充足性(公式、比率的最低标准)
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部分。资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义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衡量资本充足性还有其他许多标准,如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等。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指按照各种资产不同的风险权重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量。)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 2 )资产安全性(五级分类、安全性监管内容和我国衡量安全性指标)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资产安全性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目的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分析各类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和分布状况,评价风险程度、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合理评价风险变化趋势和预测发展趋势。)
第二,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或者单个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为大额风险暴露。
(银行机构如果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比重过大,银行承受的风险会过于集中,当借款人面临财务困境时,银行可能会被迫继续增加贷款,并诱发严重风险。)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对关系人的贷款变化。
(关系人通常是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自己的公司等。一般情况下,因为银行机构对关联群体比较了解,因此质量较好的贷款通常集中在对关联群体的贷款,但是,由于这些借款人同银行的关系过于密切,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时,管理层的判断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而因此降低风险防范措施和审批标准。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也必须进行限制。)
第四,监测银行坏账和贷款准备金的变化。
(银行机构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当银行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损失时,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及时预防或予以弥补。因此银行机构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贷款准备金承担风险。监管当局应当监督银行机构的各项贷款准备金是否及时提足,对损失类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核销。)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
其一,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其二,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其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
其四,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
其五,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 3 )流动适度性(流动能力构成、流动性监管内容和我国衡量流动性指标)
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分为两部分:
一是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
二是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包括国库券、公债和其他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付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银行机构的流动性应当保持在适度水平。
第二,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以及资产负债的总体结构情况进行监督,使之保持在规范标准的水平。)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包括对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的监督。)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衡量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有:
其一,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其二,流动负债依存度,即核心负债与总负债之比,不应低于60%。
其三,流动性缺口率,即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 4 )收益合理性(财务监管内容和我国衡量收益的监管指标)
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收入是通过资产获得的,通过收入来源和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生息资产、非生息资产的结构,从而判断银行的资产构成是是否合理、资产质量的优劣。)
第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经营成本。通过支出去向和结构的分析,可以了解银行利息支出、经营成本的高低,判断银行负债结构是否合理。)
第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
(主要包括应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应付利息、应付未付利息、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关于收益合理性的监管指标包括:
其一,成本收入比,即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35%。
其二,资产利润率,即净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0.6%。
其三,资本利润率,即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1l%。
( 5 )内控有效性
根据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内部控制评价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
一是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是统一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可比。
三是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银监会或受委托评价机构独立进行。
四是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是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六是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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