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目标、标准、五个转变、职责简单了解)
1、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200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担负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任务。2003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银行业主要的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发展。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在我国银行监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有以下方面:
(1)确立新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新的监管理念是:“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管内控(即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提高透明度(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监管工作的目标是: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监管标准是:第一,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第二,要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第四,要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第五,要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第六,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2)完善监管法规,强化依法监管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参与制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十几项监管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容,强化了依法监管。
(3)监管工作机制实行“五个转变”
这五个转变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监管具体业务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转变。
2、中国银监会的性质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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