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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讲义(66)

发表时间:2011/12/5 12:04: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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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讲义(66)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四、代理

(一)概念

考试内容: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考试内容: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考试内容: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考试内容: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的终止

考试内容: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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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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