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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最长保护期限
1.普通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这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章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法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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