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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三十三章(2)

发表时间:2012/9/6 9:44: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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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认并赋予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合格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内容合法

即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3.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为效果意思;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意思,为表示意思;用以表达效果意思的方式、行为,为表示行为。通常状况下,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木相一致的情形,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得变更、撤销。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种。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所列举的情形,都属于合同的当然无效,即合同本身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③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原则上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是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结果。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而合同经变更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只是合同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的效力也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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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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