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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第十四章

发表时间:2010/8/16 10:49: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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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碉解书有下列情形之-,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歙踬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避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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