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经济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五节 房地产保险
1. 房地产保险的含义与作用
■ 概念
☆房地产保险是指在房屋设计、营建、销售、消费和服务等环节中以房屋及其相关利益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房地产风险
☆财产损失
☆责任损失
☆人身损失
■ 房地产保险的作用
☆抵御意外不幸
☆促进房地产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增强投保人的信用,促进资金融通
☆为抵押二级市场的发展提供基础
☆有利于社会增强防灾救灾能力
2. 房地产保险的种类(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3. 房地产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 保险费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使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义务赔偿损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缴费系数
■ 保险价格(保险费)的组成
☆保险成本-保险赔偿数额和经营费用
☆利润
☆税金(主要指营业税)
■ 保险金额
☆房屋售价,或合理的评估价,或双方约定的价格
■ 制定保险费率的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保证偿付能力原则
☆费率相对稳定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4. 房地产保险责任
■ 责任范围
☆损害发生在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内
☆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 绝对的除外责任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运、罢工、暴动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核事故及放射性污染
☆地震
☆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的结构
■ 相对的除外责任(可约定)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等
☆飞行物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和固定物的倒塌
☆水闸铁路等设备和物资
☆土地、矿藏、水产资源、违章建筑等
■ 房地产保险的赔偿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施救费用)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 赔偿的方式
☆支付现金
☆修复
☆重置
■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赔偿,然后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索赔权
■ 重复保险
☆被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可以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摊
5. 房地产保险合同
5.1 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单-正式的保险合同
■ 保险凭证-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的效力
■ 暂保单-临时保险证明
■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的书面要约
■ 批单-变更凭证
5.2 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标的-被保险的对象
■ 保险价值-房地产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 保险金额-赔偿的最高限额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违约责任
5.3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 订立
☆保险公司发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成立
■ 变更
☆对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条款的修订
☆是合同内容或主体的变更
■ 终止
☆自然终止
☆履约终止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相关文章:
轻松通过经济师职称评审,可同时参与中大网校举办的职称英语网络辅导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