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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基础第三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发表时间:2010/7/16 10:25: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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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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