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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民法基础知识6

发表时间:2011/6/21 16:5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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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由2011年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汇编整理

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民法基础知识

民事权利

考试内容: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人身权

要点:

1、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所有权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

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国防资产;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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