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流动性风险的主要特点
(1)流动性风险经常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联系在一起,是各种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银行业危机的直接原因。
(2)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涉及的范围更广,通常被视为一种多维风险。
(3)商业银行必须随时准备满足即时的现金需求,流动性风险具有季节性和突发性。
(二)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指标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制定颁布了若干流动性监管的规定,主要有:
(1)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核心指标》。其规定的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的风险管理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其中流动性比例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大于或等于25%;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大于或等于60%;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2)2009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为持续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引导商业银行充分重视并努力保持流动性充足,确保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分为五章八十六条,初步从治理结构、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人手,构建了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同时引入了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流动性应急计划等工具,改进了流动性监控。
(3)2014年1月1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4》),《办法2014》分四章六十六条,进一步从治理结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管理信息系统四个方面人手,构建了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同时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监测、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等工具,提高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效率。
(4)2015年9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5》),《办法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办法2015》还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办法2015》对现行流动性分析指标进行梳理,将其区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用于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其中,合规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监测工具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不同维度的相关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办法2015》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2016年年底及2017年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和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三)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
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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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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