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按照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原则,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收入依据各地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测算,旨在衡量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反映各地政府的收入努力程度;标准财政支出按照各地总人口,并适当考虑面积、海拔、温度、距离、少数民族人口比重等因素测算。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0年起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将53个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参照前3年全国增值税平均增长率滚动递增。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对调动民族地区增收积极性,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
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
资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比较多。
3.税收返还制度
税收返还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和工商税制改革时,中央为了保证财税体制改革顺利进
行,保持各个地方的既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机制,实际是将因财政体制改革而集中到中央的收入“存量”返还给地方。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分税制体制改革后的“两税返还” (即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基数返还)和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合理使用转移支付方式
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基础上,逐步做到属于地方政府的事务,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中央财政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中央委托事务的,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务和支出责任的支出,明确各自的负担比例。
2.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
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自的功能作用。
3.提高转移支付的法制化水平
制定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相关文章: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