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转让时,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是对法律的任意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给第三人的,视为债权人认可了债务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①意定概括转让。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②法定的概括转让。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如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履行合同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④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合同变更问题达成协议,实际上就是以一个变更合同的合同来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是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约定。基于这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首先,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其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再次,约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解除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