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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强化讲义(120)

发表时间:2013/3/5 11:12: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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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的备考强化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章主要考点总结】

1、 公司的特征及种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5、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6、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组成

7、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8、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组织机构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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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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