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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及其协调
第一节 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涵义、目标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涵义(掌握)
金融监管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监管是一种外部力量,并不能确保金融机构不发生金融风险和损失。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掌握)
1、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2、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3、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目标从属于国家金融与货币政策目标。
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P270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掌握)
1、金融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监管原则
(1)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
(2)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
(3)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5、适度竞争有原则
6、统一性原则
(四)金融监管的作用(大纲不作要求)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
(一)公共利益论——市场有失灵
监管被看成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
(二)特殊利益论——政府是也是经济人,也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
政府管制是为了保护政府和几个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服务,对整个社会并无益。
(三)社会选择论
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认为政府管制也是一样产品,供给方是政府,需求方是各种利益主体。
为了保证社会公正,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动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团对控制的需求,它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与促进一般社会福利一致。
(四)经济监管论
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进行监管,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
企业可以从政府监那里获得至少三个方面的利益:直接的货币补贴(如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注资);控制竞争者的进入;获得影响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定价能力。
监管者可获得选票和资源
三、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集中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
大一统
(二)第二阶段:1984-1991
确立了人行的央行地位。
(三)第三阶段:1992-1997
1992年证监会成立。1993年确立了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
银行监管方面,银行监管从属于货币政策,监管内容主要是信贷规模和利率执行情况——行政手段
证券方面,虽然成立了证监会,人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管。
(四)第四阶段:1998-2002
1998年保监会成立
银行监管方面,实行市场准入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初步建立了银行内部控制、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市场约束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方面,由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
保险监管方面,由保监会负责
(五)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
分业监的模式完整建立,监管手段市场化越来越高。监管方法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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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