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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考点串讲(19)
第二十七章 控制职能
一、 控制工作概述
1.控制的概念
2.控制的过程
一般包括三个步骤——建立标准、衡量绩效和纠正偏差。
3.控制的主要类型
根据控制的时间点,可以将控制分为前馈控制(事前控制)、现场控制(事中控制、过程控制)和反馈控制(事后控制)。
二、控制工作的基本原则:10项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题分值1分左右。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具有普遍性
6.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7.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提示: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结合掌握。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的细胞。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1.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一)法的制定
1.概念
2.立法程序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效力最高。基础。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一)法的功能
1.规范作用:5项
2.社会作用:2项
(二)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来自于国家强制力。
(三)法的效力范围
1.对象效力:
(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
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
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的终止生效时间。
(3)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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