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风险管理的国际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基于1988年实施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适应国际金融和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挑战和新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4年6月通过并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在于全面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准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目标:五大目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五大目标即:①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进银行经营的安全稳健性;②在充分强调银行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③激励银行提高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④资本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度;⑤重点放在国际活跃银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银行。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体现在三大支柱上,即:①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并将最低资本要求由涵盖信用风险拓展到全面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对市场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对操作风险的计量提出了基本指标法、内部测量法和标准法。②监管方式与监管重点。明确和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三大职责: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加快制度化进程。监管方法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用。③市场约束。从公众公司的角度看待银行,对银行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使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从而能对银行施以更为有效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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