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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34

发表时间:2014/4/24 13:53: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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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级经济师考试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当事人。

2、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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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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