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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及法律责任 2011年经济师辅导初级人力

发表时间:2011/3/3 9:15: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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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做好2011初级经济师考试复习,网校编辑特整理初级人力讲义,供大家参考!

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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