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一)市场利率体系的建立
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三种: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其中,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是浮动利率融资工具的发行依据和参照。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同业拆借利率为突破口。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同业拆借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基准利率是一国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利率。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开始正式运行,Shibor被称为中国的Libor,是中国人民银行希望培育的基准利率体系,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至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外币存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中国人民银行在分步骤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
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2004年l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但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逐渐扩大银行的贷款定价权和存款定价权。
随着各种票据、公司类债券的发展,特别是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使价格更为市场化,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票据和企业债来进行融资,其价格已经完全不受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了。在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方面以及货币市场交易中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
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O.7倍。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
(三)推动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
西方商业银行已经广泛运用的利率风险管理产品,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和利率互换等,目前尚未在人民币市场广泛运用,限制了商业银行通过市场有效地管理人民币利率风险的能力。因此,管理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建设,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I:orward Rate.Agreement)。它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利息的金融合约。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在远期利率协议业务推出之前,只有债券远期、利率互换两个品种。
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率衍生产品,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的推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管理利率风险的能力,促进市场稳定,提高市场效率,而且有利于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提供参考,有利于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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