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的参加
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民事纠纷的审判庭,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
使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项制度。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气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一般地
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持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5.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申,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
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主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五}督促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4.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六)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3.审查与受理。。
4.公告与权利申报。
5.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七)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具体的方法和手段。
4.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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