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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学习笔记第八章第三节(1)

发表时间:2012/9/11 10:37: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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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学习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按承运方式的不周,运输合同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

(2)按合同期限划分,货运合同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3)按货物数量划分,货运合同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货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即可完成的运输合同。

(4)按合同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书面合同是指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托运单或货单,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履行责任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是货主和承运人双方,货主包括起运人和收货人两个方面或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托运人既是起运的托运人也是收货人)。签订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运输合同是义务有偿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双方互相承担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承担义务。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

(3)国家提供基础平台的运输领域(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运输合同有固定的标准,如运输的速度、运输线路、运输标准等,这是单方面的要约邀请。

(4)对于构成国家物流平台一部分的运输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一般都明示合同文本,在具体办理运输事宜时,不再单独签约,而以货物单据作为双方承担义务的约定文件。

(5)如果承运人是一般运输企业,如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合同的确立,则需要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共同约定协议条款。

(三)主要货运合同

1.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主要有两种,即提单和租船合同。

(1)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的单证。它既是货物收据,又是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合同)的证明。

(2)租船合同是合同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所达成的规定出租人提供船舶给租船人使用并由租船人支付出租人一定的运费和租金的协议。在租船条件下,当租船人也是货物托运人时,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则租船合同就是运输合同。按照租船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分为定程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

2.铁路运输合同:在企业的商品运输实务中,通常以铁路单据作为铁路运输的合同。

铁路运输单据是铁路运输公司与发、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对发、收货人和铁路运输公司都具有法律效力。该运单从始发站随同货物附送至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它不仅是铁路运输公司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运输公司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运单内容通常包括货物名称、单位、数量、件数、毛重、净重、发站、到站、运输方式(整车或零担)、车数、发货日期、车号、运费等。

3.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以航空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书面单据。航空运单分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和分运单(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运单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地机场名称、目的地机场名称、保险金额、货物件数、货物重量、计费金额、运费金额、货物品名及数量、货物的标记、号码和包装种类等。

(四)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是指船主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由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由一港经海路运至另一港,交由收货人,由托运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班轮运输合同,另一类是租船运输合同。

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轮船公司(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将货物送达目的港,由托运人支付固定运费的协议。班轮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承运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班轮运输合同中还常常出现合同第三人即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他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或灭失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而只能请求发货人或以发货人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但如果收货人本身即为托运人,收货人自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2.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

(5)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往来的电报、电传以及信函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4.光船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只将船舶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备船员。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的协议。船上人员配备方面,有些国家法律规定, 船长必须是船舶出租人所在国国人,且在合同中还可规定由船东代租船人选任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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