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考生做好2011初级经济师考试复习,网校编辑特整理初级人力讲义,供大家参考!
确定工资水平的实际因素
在工资谈判的过程中,工资水平存在一个上限和下限。实际工资水平将在此上、下限之间变动。雇主对劳动力需要的迫切程度(反映劳动力需求)、劳动者需要通过就业挣取工资来满足生活需要的迫切程度(反映劳动力供给)以及谈判双方的力量对比(反映供求关系)将共同决定实际工资水平的上限和下限。在任何讨价还价的场合下,雇主所能支付的最高工资水平可以大致估算出来,它取决于企业的经济实力、竞争能力和由于劳动力费用增长而使企业进行贸易活动所要承担的风险。雇主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水平同样可以估算,它取决于劳动者对于降低生活标准的承受能力;在有工会的情况下,还取决于工会谈判力量的大小或工会对雇主压低工资的抵制能力的大小。
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工资水平确定的因素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所需的生活费用
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必须能够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点已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不过,生活工资一般是针对全勤、满时的工作而言,经受季节性失业或没有全勤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在内。此外,生活工资一般是按家庭平均人口计算的,对于超过国家平均人口的大家庭,有些国家是采用单独的子女费用补贴的办法来弥补生活工资的不足的。当然,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生活标准和消费习惯不同,各国的生活工资所包括的内容及其水平高低穸有所不同。不过,随着经济的增长,生活工资所反映的内容必然会越来越丰富。
2.同工同酬的原则
在确定工资水平时要注意处于不同行业、部门或职业中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的对比关系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完成同等价值工作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水平的工资,这一原则应贯彻于不同行业、部门,不同的民族、种族,不同性别的劳动者之间。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要做到这一点仍有许多障碍:在利润水平或工资支付能力不同的部门之间,干相同技术水平工作的劳动者实际上很难拿到相同的工资;在存在流动壁垒的情况下,处于人员短缺部门的劳动者与处于人员过剩部门的劳动者也往往很难实现同工同酬;各部门、各单位中是否存在工会以及工会的组织程度、集体谈判力量的强弱不同,也同样有可能使工资水平的确定偏离同工同酬状态。正是因为这些实际困难,同工同酬原则往往只能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内部得到较好的贯彻。
3.企业的工资支付能力
部门或企业的工资支付能力也是决定一个部门或企业工资水平的一个主要因素。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不同的部门或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也常常存在很大差别。有些企业可以支付的工资水平比低效率的竞争者可能高出20%甚至50%。当然,如果企业已拥有其所需要的劳动力,高效率的企业并不真的将工资水平定在如此高的标准上,他们通常支付与低效率同类企业差不多相同或稍高一些的工资。如果一些企业能够而且自愿支付比国内或地区内流行的标准更高的工资,它们完全可以这样做,只要它们发现这样做对它们是有利的。但是若用非市场手段来强迫高效率企业支付高工资则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在竞争性经济中,如果产品需要是稳定的,那么决定一个部门或企业的工资支付能力的主要因素是该部门或企业的生产率。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生产率的提高直接体现在利润率的提高上,但即便是高利润企业,也有个合理分配利润的问题。在所有利润中,除必须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资本利息之外,还必须提留用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储备,而不能全部用于增发工资,否则企业就会失去进一步提高工资的能力。
在人口过多、存在严重失业的国家,有时会有这样一种观点:一些效益最差的企业只能支付很低的工资,国家出于提供就业机会的需要,应允许那些企业以这样低的工资水平雇佣工人。这种观点常受到批评,批评者认为,过低的工资将使劳动者处于贫困艰难之中,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将停滞在低水平上。针对这种情况,一个可以被广为接受的原则是,如果一个企业生产效益低下,以至于不能按接近国家一般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这个企业支付如此低的工资,以至于使劳动者及其家庭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身体健康受到影响,那么,这个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应任其倒闭。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