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由原解放区的三大分银行,即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而成。成立当日,即统一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l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 年3 月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能被分离。按照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发行与流通、支付清算、反洗钱、存款准备金、外汇收支以及货币市场等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具有监管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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