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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

发表时间:2010/9/28 11:2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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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经营带来的挑战(主要来自金融控股集团)

1、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早在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采取主监管制度来实行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但在具体监管过程中谁该承担主要责任不太明确,容易导致监管权力或是相互争夺或是互相推诿,使协调效果大打折扣。对于控股公司是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游离于监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拥有不同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还有交叉持股或者贷款、担保、投资等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使得金融集团的风险敞口和资本实际分布和总额都不同于一般的单个金融机构。如何综合衡量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大小并没有确切定论。加之不同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子公司构成不同,内部设置的对于信息流动和业务交叉的防火墙不同,这些都使得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成为难题。

3、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挑战

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一个金融机构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功能监管则是按照金融体系所具有的相对固定的金融功能作为区分基础进行监管,一个金融机构只要从事不同功能的金融业务就要受到多方的监管。机构型监管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特别是对于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功能型监管的缺点就是缺乏对于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状况的认识。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基础上,还要协调好跨市场、多功能产品的监管。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1、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强化主监管方的权力

(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这种协调机制的制度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证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明确规定其运行机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另外,对于目前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所采取的主监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主监管方可以拥有要求其他监管方配合的法律权利,这样当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风险的暴露和扩散。)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除高层协调外,金融监管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交流和协作。

3、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专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提供,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是对混业经营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进行协调清理。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统一监管规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大小、风险资产暴露、业务和信息防火墙设置的具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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