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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人力资源专业与实务预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下)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人。”
1.年休假标准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巧天。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人年休假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l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 ,(3) ,(4) ,(5)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方式
根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人。
4.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人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人。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人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 75天)进行折算。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人的计发办法也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探亲假
1.职工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父母的假期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职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但职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婚丧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女职工产假
《劳动法》第5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其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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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