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
1997年7月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奠定了现行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
(1)保险覆盖范围
现在养老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必须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称为基本社会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保险费用筹集
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负担,财政负责弥补养老保险计划的赤字。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须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现在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3)运行模式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方式。各地要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企业缴费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养老金待遇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如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在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的方法确定。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地支付给本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5)养老基金的管理
在资金管理上,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养老金开支外,其余全部要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不能用于其他盈利性投资。
2、失业保险
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创立了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
(2)保险费用筹集
城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限与职工单位和本人的缴费时限相关联。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而且本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工龄的长短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
3、医疗保险
1998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创建了我国现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为职工投保医疗保险,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城镇个体户是否需要为职工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省级政府决定。
(2)保险费用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的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事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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