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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无账可查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取上款所列一种办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的认定。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
(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问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第一,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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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