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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3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问题解答(5)

发表时间:2012/11/20 10:5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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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经济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网校名师的讲解,本站特别做了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强化班]。

学员提问:请问老师旧货按多少的征收率算,下面两处不是矛盾吗?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名师答疑:并不矛盾。尤其是前面的文字叙述完全正确,是税法里的原文。(2)中的公式也是正确的,只是该公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多见。教材在公式前的文字说明里的“和旧货”处并不严谨。

相关内容:(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有中大网校特别整理,转载时请注明来源。更多问题敬请关注[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问题解答汇总]内容。大家在2013年经济师复习过程与遇到疑难问题可以随时通过中大网校考试知道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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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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