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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的规定相同)
3.折旧年限
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最短摊销年限: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认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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