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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知识点第十一章第三节(1)

发表时间:2012/8/21 11:14: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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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将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是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一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以此为宏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而作为货币创造主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又是币值稳定前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稳定促进币值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市场预期稳定的基础和保证。再者,金融监管信息的准确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比如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甚至可能失真,从而货币政策对于最终目标的控制就会被弱化而无法保证。这反过来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辩证关系决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以便实现金融业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的目标。

(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内容

1.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微观传导机制运行的协调

以前,中央银行同时拥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种职能,因此,在货币政策传导上中央银行有比较大的控制力,比如经济过热时,中央银行在对再贴现、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实行紧缩性的调节时,还可以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行政要求,以配合货币政策的执行。现在,中央银行失去了金融监管职能,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后,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如何传导,传导的时滞大小,中央银行都不能直接干预。因此,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现状有动态把握和认识,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前瞻性的认识,而这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2.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协调

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管数据的网络化,电子化共享。在数据取得和录入的阶段,统一数据标准,制定类似的金融数据采集内容与格式、采集方式与方法,保证数据真实性和可融合性,防止信息重复和冗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家监管机构应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向公众公开相关的金融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危机机构处理的协调

金融系统本身具有风险传播快的脆弱性,一家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对于突发的紧急事件,如果没有应急反应机制是很难实现快速一致行动的。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某一金融子公司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应急机制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需要金融机构救助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对仅是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同时由金融监管机构介入,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对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监管机构要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破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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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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