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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基础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之担保物权

发表时间:2010/6/8 11:00: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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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的物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权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占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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