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如下几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主要表现是:经营者采取共同行动,通过联合限价、提价等方式操控市场价格,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市场,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调查机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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