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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二节 政府间收支划分的制度安排
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政府间的财政支出划分:
(一)财政支出划分的原则
1.与事权相对称原则;
2.公平性原则;
3.考虑支出性质特点的原则;
4.权责结合原则。
(二)我国财政支出划分的具体做法
1.统收统支一收支两条线;
2.收入分类分成;
3.总额分成;
4.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办法;
5.分税制。
政府间收入的划分:
(一)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
1.效率原则
以征税效率的高低为标准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所得税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一般划为地方税。
2.适应原则
以税基的宽窄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增值税应属于中央税,房产税应属于地方税。
3.恰当原则
以税收负担的分配是否公平作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所得税应划归中央政府。
4.经济利益原则
以增进经济利益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增值税、消费税划归中央。
(二)税收收入划分的方式
1.分割税额(收入分享)
先统一征税,然后再将税收收入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加以分割。如原来的“总额分成”。
2.分割税率
按税源实行分率计征的方式,即由各级财政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
3.分割税种
4.分割税制
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
5.混合型
(三)税收收入划分的具体做法
1.将那些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以及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和遗产赠与税等。
3.对于那些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如果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匀,则应该划归中央政府,反之则划归地方政府。
4.将进出口关税和其他收费全部划归中央政府。
5.将那些税基流动性较小的,税源分布较广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等划归地方政府。
财政预算调节制度:
1.纵向均衡是指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来源与各自的支出责任或事权范围相对称,使各级政府在履行各自的职责时有必要的财力做保障。
2.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横向均衡是指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标准和供给数量在各地区的均等化。
政府间财政管理权限的划分:
1.政府预算管理级次
一级政权一级预算,我国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
2.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审查、批准预、决算的权力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2)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
(3)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4)各部门的预算管理权。
(5)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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