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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考点第十四章8

发表时间:2014/5/26 10:3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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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水路运输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十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

第二节 海运提单

三、提单的正面内容及其证据效力(重点)

提单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大部分。正面内容又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记载事项等丙类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

(一)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提单上必须记载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有关事项。这些事项是: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二)一般记载事项

这是因运输业务的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内容。一般可能是航次号、船长姓名、通知人。运费支付时间和地点及提单编号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通知人”这一事项。所谓通知人是指货物运抵卸货港口,接受到货通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情况下,提单正面都载有通知人一栏,承运人签发提单时,特别是签发可转让的提单时,都要求托运人提供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货物运抵卸货港后,可及时发出到货通知,要求收货人尽快提货。尽管提单中都列有这一事项,但是,承运人对于通知人是否收到到货通知并不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可能成为一般记载事项的内容外,承运人通常还将表明承运人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或内装件数等不承担责任的所谓“不知条款”,用印章或书写方式记载于提单正面。其实,这样的记载事项也应属于一般记载事项,因为这样的记载,其法律效力究竟怎样,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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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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