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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预习讲义(60)

发表时间:2012/12/29 14:37: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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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十七章 劳动法律与执法

(一) 知道、了解

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的特点:

1. 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

2. 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

3.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从责任主体分,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 )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1~3倍

B. 2~5倍

C. 1~5倍

D. 5倍以上

【答案解析】B

劳动监察,亦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

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

例题: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 )。

A. 法定性

B. 专业性

C. 强制性

D. 行政性

E.独立性 【答案解析】ACD

劳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4种:

1. 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丁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 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 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5种: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根据《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监察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主体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

3) 此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1. 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

例题:劳动监察处罚方式,主要有( )。

A. 吊销许可证

B. 责令改正

C. 提起诉讼

D.没收违法所得

E.警告

【答案解析】ABDE

具体讲,主要有以下4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劳动监察的实施

1. 管辖:

1)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 就调查、检查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 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正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监察程序(根据《劳动监察条例》)

1. 立案。

1) 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 当认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时,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

1)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 处理。

1) 调查查证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2) 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4. 告知。

此外,如果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期限计算:①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②如该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监察条例》)

1.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1)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接触劳动合同的情况

3)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Ø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3. 对就业促进法律的监督检查

Ø 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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