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约束
20世纪90年代以托马斯,黑尔曼、凯文? 默多克和约瑟夫? 斯蒂格利茨为主的金融发展理论为不具备充足的金融自由化得国家和地区提出了第三条选择——金融约束(Financial restraint)。金融约束是指通过选择一组金融政策,如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入加以限制和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等,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制造租金机会,从而为这些部门提供必要的激励,促进它们在追逐租金机会的过程中把私人信息并入到配置决策中。
金融约束论者主张通过政府干预使利率低于均衡利率水平,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同利率限制一样,政府也可以采取市场准入限制、限制银行业的竞争、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定向信贷配给等措施,来创造租金。
(只要政府使银行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且政府并不参与收益的分配,就可以说政府为它们创造了租金。租金创造的直接目的是为竞争者提供适当的激励,诱发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这是“金融约束”论与“金融抑制”论的根本区别。平均租金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特许权价值能给银行创造一个持续、稳定的利润流或“长期股本”。使银行有动力成为一个长期经营者,从而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行为。)
总之,金融约束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政府干预金融的作用,认为“温和的金融压制”是必要的。通过温和的压制,提高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为银行部门创造租金。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