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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87)

发表时间:2011/12/19 11:55: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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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物权法律制度二

5、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本质上是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法律特征:

①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人有权要求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或赔偿损失。②所有权的全面性;

③所有权的单一性;④所有权的存续性;⑤所有权的弹力性,即所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支配权仍属所有人。

6、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①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有:生产、先

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先占,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支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混合如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加工权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2)继受所得,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合同、赠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继承、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合股入资)。

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一般不取得所有权;但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除外,此时所有权归受让人,原所有人只有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②所有权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的主体原因的消灭(如权利人的转让或抛弃物权、权利人的死亡等);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的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7、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的所有权只有一个。

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非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的比例享有一部分的用益权;且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处分按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进行重大修缮,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家庭关系)。其主要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③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1)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无需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标的物包括物、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是一般单一或少数;3)权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共有物所有权的请求权,但须基于全体共有人的利益;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共有物使用不能分割或者另有约定除外。

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是该权利的客体。

专有部分,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即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有设施等。它们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房屋、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

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让。

9、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10、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①具有独立的他物权;②是限制物权;③具有使用目的;④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它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

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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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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