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银行业务范围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管制的一种行为。银行监管当局对要求设立的新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的是要求银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额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 l )审批注册机构
经银行监管当局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审批机构,一方面表明银行监管当局允许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进入市场,并将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表明进入市场的银行机构将接受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并合法开展业务。
( 2 )审批注册资本
审批注册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对进入市场的机构进行最低资产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必须以其资本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亏损,只有保证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才能使银行机构在出现财务困难时,具有一定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 3 )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指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任职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要的学识水平,二是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
( 4 )审批业务范围
审批业务范围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对进入市场的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范围的管制。监管当局审批银行机构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市场需求以及机构的实力、管理层的经验和能力,总的要求是银行必须对它所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要有充分的控制能力。同时,监管当局要确信自己有能力对这些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
第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
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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