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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基础教材章节知识点第二十九章

发表时间:2018/2/11 10:49: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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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4日,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将全面实行机考。2018年经济师报名时间为7-9月份,建议考生们提前复习,以下是《初级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供考生查看学习!

全本教材>>>2018年《初级经济基础》教材章节知识点汇总

第二十九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的对象

知识点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知识点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指向的事物。

二、民事主体

知识点一、自然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单纯收益性质的民事活动,例如接受奖励、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继承财产等。

3、监护。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与也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

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知识点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分类

知识点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同时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知识点四、国家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民事主体,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例如,对外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发行国库券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知识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知识点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合同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知识点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类型包括: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知识点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需等待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能生效。主要类型包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四、代理

知识点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广义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既包括直接代理也包括间接代理。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②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④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知识点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可以书面行使也可以口头形式。

法定代是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获知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知识点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是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知识点四、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知识点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3、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3)人格权: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4)身份权。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包括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知识点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民事义务的分类

知识点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主观过错。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继续履行②违约损害赔偿③支付违约金

(3)免责事由: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2、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故意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包括三类情形:

①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②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产品、环境污染、建筑物、饲养动物。

在上述特殊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对行为人的行为规定了特别的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

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知识点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知识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条件:中止事由、最后六个月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承认或者任诺。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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