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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失业
隐性失业又称潜在性失业或在职失业,指的是企业所雇用的员工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或从事那种劳动生产率低于他能达到的标准的工作。
形成隐性失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取得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通过各种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在经济危机和衰退时期采取以下做法:缩减工时、降低劳动生产率、让熟练工人从事半熟练工人的工作、让半熟练工人从事无需技能的工作等。这样就可以使本该被解雇的工人继续处于被雇佣状态,尽管从效率的角度讲一部分人明显多余。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承认失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政府用行政手段强制地把失业人凵安置到企业中去,或下放到农村中去,从而在表面上保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状态。以上两种做法,都是将公开性失业转化成了隐性失业。
隐性失业经常存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中,主要原因是:
①从宏观角度看,隐性失业产生的基本原因同公开性失业产生的原因是一致的,是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等形式的隐性化;
②隐性失业之所以又不同于公开性失业,是因为它是政府干预的结果,是政府出于自身需要通过某种制度造成的,具体到中国,隐性失业是政府长期采用就业——保障一体化政策,用就业保障代替失业保障的制度的结果。通过就业实行社会保障这种制度在把公开性失业变成隐性失业的同时,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率,但它同时也把原来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安定的责任部分分给了企业,这也是中国过去特有的“企业办社会”这种社会管理方式的一部分;
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产品均衡原则,企业只把下达的产值、产量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于是竭力吸收劳动力,而不考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接受政府用行政手段分配劳动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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