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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六章8

发表时间:2014/7/22 11:52: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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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自行纳税申报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户籍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形,按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处申报纳税。

3.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和符合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

(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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