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通常提到“产品质量法99 9就是指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于2000年7月8 1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99 9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0)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发布其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3.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法赋予一切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产品质量监督权,同时保障公众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检举权。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第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⑥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不作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包括: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著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负有产品质量义务的市场主体、行使质量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相应地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所谓的“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若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由销售者举证。
2.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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