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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知识点第七章第四节(1)

发表时间:2012/8/3 10:09: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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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一)企业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企业劳动合同的概念

企业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企业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到企业内,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并遵守所在企业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制度;企业方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合法权利。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保障。

2.企业劳动合同的种类

企业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手段,也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分期实现就业权的方式。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如5年或10年;也可以是短期的,如1年或3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不签合同,法律直接推定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有利于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职业稳定。

(2)按照工作时间划分。按照工作时间不同,企业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从事全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突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是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多适用于建筑业、铁路交通和水利工程等。

(二)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即要求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企业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把企业劳动关系纳入法制轨道的根本途径。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给予全体劳动者公平的劳动待遇,不得因民族、种族、年龄、性别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3)平等自愿原则。所谓平等,指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歧视、欺压对方。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才具有协商的前提。所谓自愿,指企业与劳动者应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签订劳动合同。自愿原则是指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与谁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等由双方自愿约定。凡是采取强迫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者所订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指企业与劳动者对所发生的一切分歧要充分地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再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平等自愿唯一的表达形式。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即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告知各自的实际情况,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违法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的,不但要退还,还将受到处罚或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将诚信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实际上是将道德准则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

2.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手续和步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为:

(1)提议。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如企业通:过招工简章、电台广告等渠道提出招聘的要求,劳动者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一般由企业提出和起草劳动合同草案,提供协商的文本。

(2)协商。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包括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内部规章、合同期限、保险福利待遇等。协商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示、清楚、具体、可行,充分表达双方的意愿和要求。经过讨论、研究,相互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方的要约经过双方反复提出不同意见,最后在新要约的基础上表示新的承诺。双方协商一致后,协商即告结束。

(3)签约。在认真审阅合同文书,确认没有分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企业印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1.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往往从义务方面表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包括:①劳动给付的义务包括劳动给付的范围、时间和地点。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亲自提供劳动,有权拒绝做约定范似外的工作。②忠诚的义务。包括保守用人单位在技术、经营、管理、工艺等方面的秘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服从企业及代理人的合理指挥和安排;爱护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③附随的义务。由于劳动者怠工或个人责任,使劳动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负赔偿责任。

(2)企业的主要义务。企业的主要义务包括:①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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