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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强化讲义(20)

发表时间:2013/3/21 10:0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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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的备考强化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掌握)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

1.股东大会的种类(熟悉)

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年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熟悉)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临时提案的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掌握)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所持股份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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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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